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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7

江苏建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1)宁法商清算字第4号

案由与程序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7-11-14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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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建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代表人:叶晓宁,江苏建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2017年9月20日,江苏建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根据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截止申请清算日(2011年8月3日),江苏建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另行提起破产清算,故该清算组向本院申请终结江苏建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2017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7)苏01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建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对江苏建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宣告江苏建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江苏建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建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毓敏审判员:刘阿珍审判员:张广永

书记员:胡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