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申请人):南京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仙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嗣恒,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提交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现哲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仙胜代表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但其并不实际经营公司,且未能提供两股东关于破产申请的意见,故上诉人哲鹏公司的破产申请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虽适用法律有误,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静审判员:荣艳审判员:黄建东
书记员:陈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