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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上诉人刘鹏与被上诉人南京芒砀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破终2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9-08-16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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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申请人):刘鹏,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南京芒砀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凤凰大街055-8。法定代表人姜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宜兵,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上诉人刘鹏据以申请芒砀公司破产清算的债权所依据的(2015)新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被徐州市中院再审撤销,现尚无证据证明刘鹏系芒砀公司债权人。一审法院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静审判员:荣艳审判员:孙建

书记员:陈好

引用法律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