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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国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破申8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9-04-03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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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铜锣湾希慎道**利园******。代表人:陈柏香,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江苏勇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v> 法定代表人:陶明康。2019年3月7日,申请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树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勇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勇士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勇士公司于2008年3月7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陶明康,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在南,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汽车及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另查明,2013年4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下关支行)与江苏诗乐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乐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本金7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并由包括勇士公司在内的七户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4月28日,工行下关支行发放贷款700万元。2014年12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江苏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将工行下关支行对诗乐伯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华融江苏分公司,并于2014年12月19日在江苏经济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2018年11月23日,华融江苏分公司与橡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相应利息等全部权益转让给橡树公司,并于2018年12月7日在江苏经济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他案执行裁定书一份,但未就案涉债权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也未申请强制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颖,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申请对其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橡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勇士公司享有债权,但其尚未就案涉债权向主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橡树公司的债权能否得以清偿,目前无法确定,故被申请人的保证责任亦处于不确定状态,橡树公司现申请对勇士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苏勇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荣艳审判员:孙建审判员:蒋伟

书记员:查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