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法定代表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克勤,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南京国辰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辰。2019年4月2日,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嘉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国辰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国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国辰公司进行清算。本院查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水佐岗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水佐岗分理处)因与国辰公司、南京豪门夜总会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1999年4月13日作出(1998)宁经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辰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农行水佐岗分理处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南京豪门夜总会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国辰公司、南京豪门夜总会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农行水佐岗分理处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00)宁执字第00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国辰公司、南京豪门夜总会均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中止(1998)宁经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00年3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国辰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2013年3月1日,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枫嘉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均在相关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媛,江苏苏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另查明,国辰公司于1993年7月15日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股东为南京大鹏物业发展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48万元。2004年5月9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本院认为,国辰公司于2004年5月9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无证据表明其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了清算。枫嘉公司经受让债权后为国辰公司的债权人,其有权对该公司提出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南京国辰物业发展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静审判员:荣艳审判员:孙建
书记员:查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