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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8

江苏瑞可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强清4号之一

案由与程序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8-09-12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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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瑞可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代表人:吕德胜,江苏瑞可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2018年9月10日,江苏瑞可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可运通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瑞可运通公司清算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瑞可运通公司证照、公章、财产、账册、文件,多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张强及股东吴元学、楼刚、朱立东释明后仍未接管到瑞可运通公司的财产、账册、文件。经清算组调查,瑞可运通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信息,故无法对其进行清算。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本院确认瑞可运通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瑞可运通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瑞可运通公司于2004年7月26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嘉沃环球基金(香港)资产管理投资5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裁定受理其对瑞可运通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在清算组履职过程中,经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张强及股东吴元学、楼刚、朱立东释明后,未能接管到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

本院认为:根据瑞可运通公司清算组的调查及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瑞可运通公司进行清算,瑞可运通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瑞可运通公司相关权利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要求瑞可运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江苏瑞可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二、终结江苏瑞可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静审判员:荣艳审判员:孙建

书记员:崔雪晴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