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中银招商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认为:经江苏中银招商有限公司清算组调查,无法对江苏中银招商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江苏中银招商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江苏中银招商有限公司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要求江苏中银招商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关于江苏中银招商有限公司应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的工作报告》;二、终结江苏中银招商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正勤审判员:董岩松审判员:曹廷生
书记员:徐晶晶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