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张镇中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赔偿裁定书

(2018)苏01行赔初7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18-12-03
地区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原告张镇中,男,1948年2月6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法定代表人王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区长。出庭负责人高昌玖,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志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镇中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以EMS特快专递(单号为1079333561892)方式向原告张镇中邮寄送达了本次的开庭传票,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至2018年11月29日上午9时48分,张镇中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查询,张镇中本人已经于2018年10月23日签收了单号为1079333561892的EMS特快专递。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张镇中经本院以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镇中负担。

审判长:洪途审判员:王玉刚审判员:付双

书记员:赵和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