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铭昊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贾政和,江苏铭昊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2018年3月26日,江苏铭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昊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铭昊公司名下仅有货币资金19880.3元,无其他财产。截至2018年3月26日,铭昊公司已发生破产费用20016.5元。现铭昊公司管理人以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终结铭昊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铭昊公司财产合计19880.3元;截至2018年3月26日,铭昊公司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20016.5元。
本院认为:铭昊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铭昊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铭昊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受理费人民币148.5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静审判员:荣艳审判员:黄建东
书记员:唐姮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