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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与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6)皖0403行赔初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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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苗圃长山北坡,组织机构代码证15022183-7。法定代表人:张文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5096805-3。法定代表人:宫传宝,系该局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谢芸,系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靖,系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在开庭前,原告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杨勇人民陪审员:张萍人民陪审员:廖春侠

书记员:范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