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元光,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土楼村三和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0300439-X。法定代表人王纯,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吴怀奇,山南新区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红年,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费龙洋,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元光诉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在开庭前,原告朱元光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朱元光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元光撤回起诉。
审判长:申恩国代理审判员:连星星人民陪审员:张娟娟
书记员:范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