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家集区柏世怀诊所,住所地谢家集区。负责人柏世怀,该诊所经营者。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谢家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负责人陶克刚,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尚柱,谢家集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汤治中,谢家集区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谢家集区柏世怀诊所诉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谢家集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赔偿一案,原告谢家集区柏世怀诊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家集区柏世怀诊所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家集区柏世怀诊所撤回起诉。
审判长:申恩国审判员:袁州人民陪审员:陆永亮
书记员:高婧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