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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5

许达三与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武行赔初字第3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15-12-23
地区
武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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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达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路西太湖畔湖滨花苑。法定代表人丁亚英,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涛,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程,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达三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达三撤回起诉。

审判长:吴成军代理审判员:童旻雯人民陪审员:周曙琴

书记员:蔡宗翠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