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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贺海波与常州市巨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2020)苏0412破申13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09-17
地区
武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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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贺海波,男,汉族,1987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申请人:常州市巨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0215999X0,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谈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涉及常州市巨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多起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常州市巨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条件,(2020)苏0412执1545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贺海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苏0412执154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常州市巨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3日,注册资本:38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模具、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模具、轮胎、五金产品、电工器材、建筑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钢材、包装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应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常州市巨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贺海波对常州市巨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章福泉审判员:周建强审判员:顾海斌

书记员:张维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