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浦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庐山东路******。代表人:岑海亚。被申请人: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住所地:宁波市北仑霞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富良。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浦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浦信用社撤回对被申请人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高拓审判员:王群人民陪审员:罗亚松
代书记员:郑璐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