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4月22日,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海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旭海公司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旭海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旭海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榭开发区分局核准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元。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经本院执行,资产处置款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经管理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裁定确认旭海公司无异议的债权1笔,系普通债权,金额79307.57元。同时,自旭海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以来,其已垫付登报公告、查档、邮寄、复印、印章刻制等多笔破产费用。但根据管理人对被申请人资产的核查情况,旭海公司目前没有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务的资产。此外,因各方均未能与旭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债权人也无法与其达成重整或和解方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
一、宣告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卞杰审判员:彭晓晓人民陪审员:许晓云法官助理:鞠云翔
代书记员:张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