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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破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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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3月2日,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止2020年3月2日,本案破产费用共计4390元(不包括管理人报酬),实际已经支付1490元,尚须支付宣告破产的公告费及工商注销相关费用2900元,而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计3150.25元,债务人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一、宣告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袁士增审判员:周利明审判员:宋建侠

代书记员:方碧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