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3月2日,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止2020年3月2日,本案破产费用共计4390元(不包括管理人报酬),实际已经支付1490元,尚须支付宣告破产的公告费及工商注销相关费用2900元,而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计3150.25元,债务人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一、宣告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袁士增审判员:周利明审判员:宋建侠
代书记员:方碧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