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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唐永岳其他执行决定书

(2017)浙0206司救执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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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永岳,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人唐永岳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唐永岳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申请人唐永岳因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一级伤残,生活困难,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开龙等无可供执行财产,特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甬仑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其中判令被告陈开龙应支付申请人唐永岳损失108819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开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申请人唐永岳提供劳务期间因事故致残,家庭生活困难。而陈开龙无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永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唐永岳司法救助金共3万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