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国庆,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人陈国庆因翻车事故致二级伤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国庆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申请人因翻车事故致二级伤残,被执行人无力赔偿,导致生活困难,特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浙0206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谢振伟等尚应赔偿申请人损失821302.20元。申请人陈国庆因翻车事故致二级伤残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除支付部分赔偿款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2017)浙0206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颍上县古城镇政府和毛圩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陈国庆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