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继红,男,汉族,1948年6月29日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唐英慧,执行董事。申请人吴继红因被申请人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鄱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赣鄱置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判决书只能证明其债权成立并到期,不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他有关证据,不能反映被申请人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吴继红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斌审判员:涂庆华审判员:许立元
书记员:刘智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