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瑜,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法定代表人:唐云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瑜与被申请人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陈瑜以被申请人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陈瑜申请撤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瑜撤回申请。
审判长:安时建审判员:倪湖滨审判员:王娟
书记员:高欣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