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雍公馆餐饮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认为,南京雍公馆餐饮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雍公馆餐饮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安时建审判员:王娟审判员:李莎郦法官助理:刘艳
书记员:高欣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0
(2019)苏0105强清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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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雍公馆餐饮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认为,南京雍公馆餐饮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雍公馆餐饮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安时建审判员:王娟审判员:李莎郦法官助理:刘艳
书记员:高欣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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