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千福随心圆酒家有限公司清算组。代表人:张静。
本院认为,经南京千福随心圆酒家有限公司清算组调查,无法对南京千福随心圆酒家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南京千福随心圆酒家有限公司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要求南京千福随心圆酒家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南京千福随心圆酒家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二、终结南京千福随心圆酒家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建国审判员:王辉宇审判员:常乐
书记员:夏晨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