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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0

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强清6-2号

案由与程序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20-12-30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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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A座8层。负责人:山序文,清算组组长。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受理对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2条和第23条之规定,于2020年9月1日依法指定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对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报告称,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德志,设立时共有四方股东,分别为:青岛银海建筑实业公司、青岛金星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建筑木厂、臧衍龙。其中,青岛银海建筑实业公司出资额75万,出资比例为50%,已于2001年12月30日注销。青岛金星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20万,出资比例13.3%,已改制出售,更名为青岛名高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改制时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未纳入改制范围,青岛名高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杨建国称,青岛名高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从未投资过任何公司,工商登记上也无记载,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与其无关。青岛建筑木厂出资额45万,出资比例为30%,2020年11月11日法院已裁定宣告破产。臧衍龙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6.7%,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张德志称其不掌握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资料。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下设分支机构: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活动板房分公司,已于2000年10月23日注销。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另有对外投资公司:青岛泰克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通过清算组尽调查询,未发现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和车辆等其他财产,未发现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存在欠费欠薪记录,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税务已注销,无欠缴税费,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无缴纳住房公积金记录,无涉诉及执行案件。经清算组到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实地勘察,其经营场所现由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使用。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李鸣称,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2002年即全面停止营业,公司资料先是移交给青岛市建筑机具租赁经营公司管理,后由青建物流集团管理青岛市建筑机具租赁经营公司,因中间转交次数多,人员全部变动,不清楚目前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资料存放情况。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向清算组提交一份《移交清册》,该册中的接交人、接收人等人员均无法联系,明细科目中的主体均是简称,无法确定主体。清算组就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财产、帐册等资料缺失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向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进行了释明。根据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提交的《移交清册》,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截至2002年12月31日有应收账款550784.64元,截止2003年6月9日其他应收款6103.00元,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2225.41元,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733092.23元。账载应收科目记载的均是主体简称,无法确定主体,无会计凭证且早已过诉讼时效,无法追收,可收回金额为0。清算组未能与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其他人员取得联系,未能接管到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账册、证照印章和文书档案等资料,未接管到职工名册,无法确定职工情况,无职工申报债权。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20年9月23日发布债权申报,截至公告期满,无债权人向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也无人向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清算组交付财产和清偿债务。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207元,其中刻章费60元,邮寄费147元。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无法对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对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因经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清算组尽调查询,未发现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有任何财产,清算组仅接管到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移交的《移交清册》复印件一份,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的账册与文件不齐,且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目前也下落不明,故现对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应终结其强制清算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利达建设设施租赁经营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解鲁审判员:胡金鳌审判员:温燕法官助理:郭婧雯

书记员:刘欣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