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渭南xx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陈剑,清算组组长。被申请人:渭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关县秦东镇政府旧址东侧。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610522590284903D。法定代表人:钱国柱,总经理。
陕西xx有限公司对渭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潼关华油公司”)申请强制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指定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担任渭南xx有限公司的清算组,负责对渭南xx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财产进行了清算。各债权人参加了清算,财产清算工作基本结束,清算组制作了清算方案已经本院依法确认,清算工作现已结束。潼关华油公司清算组提出,清算组制定的《渭南xx有限公司清算方案》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清算方案确认后,清算组依照方案予以执行。现清算组根据清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制定了清算报告,提请本院对《渭南xx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予以确认,终结清算程序转入司法拍卖程序。
经本院查明,清算组接受本院指定后,对渭南xx有限公司的财产及公司的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清算。经核查,潼关华油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钱国柱,经营范围天然气信息咨询服务、润滑油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股东陕西xx有限公司,出资550万元,持股比例55%;股东潼关新能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50万元,持股比例45%。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陕西精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资产评估机构,其出具的陕精诚评报字【2020】第100号《资产评估报告》,对潼关华油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房屋建(构)筑物(清算价格法)、机器设备(成本法)评估,确定潼关华油公司的资产总价值为5381761元。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陕西广合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审计机构,其出具的陕广审鉴字(2020)0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审计账表一致,经对债权债务审计与申报基本一致,部分调差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本案中涉及的资产为:1、土地使用权1项,位于潼关县秦东镇十里铺村物流港,东至耕地、南至北赤路、西至预留空地、北至黄河景观大道,面积约12.20亩,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2、房屋建(构)筑物共计六项,均位于潼关华油公司加气站土地上,分别为加气站营业房、配套地坪、罩棚、围墙、标识标牌及水井,建筑物主要为砖混结构、钢结构,建成时间为2013年12月,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3、设备设施共计25项,主要为LNG加气站撬装设备、LEG储罐、加气机、变配电设备、水处理设备及办公电子设备等,以上设备现存放于潼关华油公司站区。因本案涉及财产除土地以外,房屋构筑物及设施设备大多数属LNG特殊行业设备,很多设备是现场制作,单独处置价值严重降低,不利于对清算资产的价值保护,经清算组讨论,一致决定将潼关华油公司资产进行整体变价处理。清算组于2020年6月5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后,公告期满后截止2020年8月16日潼关华油公司债权人共有9位,申报金额10905405.27元,其中本金10480019.21元,利息/违约金425386.06元;经异议答复后清算组确认金额为5966366.35元,其中本金5678569.70元,利息/违约金287796.65元。清算组制作了《强制清算债权表》《清算组工作汇报》、《渭南xx有限公司清算方案》等,提请本院召集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0月23日在西安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所有债权人及潼关华油公司的两股东对清算组的清算方案均无异议,清算方案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审查通过。清算组将依法在司法拍卖变价后的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后,向所有债权人按比例清偿公司债务。潼关华油公司无对外债权;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等情况。
本院认为,潼关华油公司清算组在担任清算工作期间,对清算公司的资产登记及评审,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均依法公开进行,清算工作已经结束。清算组制定的《渭南xx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客观真实,程序合法,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分配公平,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十七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渭南xx有限公司清算组制定的《渭南xx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二、终结渭南xx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转入司法拍卖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姚新莹审判员:成小军审判员:韩栋法官助理:杨柳青
书记员:陈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