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珂纳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2015年12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人上海珂纳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故请求本院终结破产人上海珂纳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终结上海珂纳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沈惠平审判员:陆韵华人民陪审员:吴慈新
书记员:邹君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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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珂纳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2015年12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人上海珂纳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故请求本院终结破产人上海珂纳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终结上海珂纳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沈惠平审判员:陆韵华人民陪审员:吴慈新
书记员:邹君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