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国铭,男,195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申请人:王东红,女,195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申请人:何登风,女,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申请人:徐平安,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申请人:李君玲,女,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申请人:梁键,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六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安,男。被申请人: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音。申请人张国铭、王东红、何登风、徐平安、李君玲、梁键以被申请人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裁定受理。经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清算,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案审理中,申请人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债权人也未提出重整的申请。2019年3月14日,管理人向本院报告,要求宣告申请人破产。
宣告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陆韵华审判员:李丽丽人民陪审员:姚月
书记员:李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