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赵文凯。被申请人上海裕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伟。本院收到申请人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裕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该申请书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与被申请人间有买卖合同纠纷。(2017)沪0115民初466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9,593,000元、支付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2018年7月6日,(2018)沪0115执631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但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委托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文彦,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受理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对上海裕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陆韵华审判员:李丽丽人民陪审员:吴慈新
书记员:邹君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