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栋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被申请人上海鸣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法定代表人谢一鸣。委托代理人董政刚,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海军,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久已停业,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资产线索,也无人愿意垫付费用,故没有财产可用于支付清算费用,无法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可参照相关法律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鸣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陆韵华审判员:李丽丽人民陪审员:姚月
书记员:邹君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