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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8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鸣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强清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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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栋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被申请人上海鸣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法定代表人谢一鸣。委托代理人董政刚,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海军,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久已停业,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资产线索,也无人愿意垫付费用,故没有财产可用于支付清算费用,无法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可参照相关法律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鸣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陆韵华审判员:李丽丽人民陪审员:姚月

书记员:邹君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