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森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戴慧英。被申请人上海森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聂建明。2014年9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2014年6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了上海市申懋房地产经营公司要求对上海森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茂公司)清算的申请,并于同年7月23日决定成立森茂公司清算组。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因无人向清算组交接财产、帐册、印章及任何资料,故无法开展工作。现清算组因无法对森茂公司进行清算,故请求本院终结森茂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终结上海森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陆韵华代理审判员:韩春海人民陪审员:余继钟
书记员:邹君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