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2014年3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上海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债务人上海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终结上海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士钧审判员:陆韵华人民陪审员:余继钟
书记员:邹君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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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2014年3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上海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债务人上海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终结上海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士钧审判员:陆韵华人民陪审员:余继钟
书记员:邹君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