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广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上海广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上海广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截至2012年1月12日的资产总计人民币163,247.71元、负债合计148,443,115.06元、所有者权益为-148,279,867.35元。
宣告上海广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士钧审判员:陆韵华代理审判员:田小冰
书记员:邹君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