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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孙德慧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2020)沪0115行赔初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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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德慧,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乔斌。委托代理人严昊君,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德慧撤回起诉。

审判长:郭寒娟审判员:于吉鸿审判员:常新宜

书记员:陆桐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