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德慧,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乔斌。委托代理人严昊君,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德慧撤回起诉。
审判长:郭寒娟审判员:于吉鸿审判员:常新宜
书记员:陆桐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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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德慧,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乔斌。委托代理人严昊君,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德慧撤回起诉。
审判长:郭寒娟审判员:于吉鸿审判员:常新宜
书记员:陆桐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