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沪珍,女,1956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康敏,镇长。委托代理人倪高峻,男。委托代理人顾龙飞,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沪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沪珍撤回起诉。
审判长:胡玉麟人民陪审员:沈英人民陪审员:夏宪忠
书记员:李洁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