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万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福康。委托代理人徐亮,男。被申请人上海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陶国强。申请人上海万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向本院递交强制清算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案件预审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委托代理人许剑菁,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申请人上海万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陆韵华代理审判员:韩春海人民陪审员:姚月
书记员:邹君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