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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潘晓敏与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绍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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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晓敏,女,住清远市清城区,现住清远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1426。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骆丽。被告:王绍芬,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620。委托代理人:徐杰,××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广元。被告:余杰金,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3221。委托代理人:林瑞文,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祯华,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敏诉被告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绍芬、余杰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晓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晓敏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28元,由原告潘晓敏负担。

审判员:谭文雅

书记员:余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