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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王爱英与丁改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00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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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爱英,女,194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农民。被告丁改凤,女,约56岁,汉族,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经慎重考虑,决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英撤回对被告丁改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爱英负担。

审判员:焦阳

书记员:辛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