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大富,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苏武,系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英德市大湾镇青坑鸡蓬水电站,地址:英德市大湾镇青坑鸡篷村委会,负责人:麦汉农。被告英德市大湾镇鸡蓬村民委员会。被告麦汉农,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豫林,系广东浈阳律师事务专职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红平,系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龙大富诉被告英德市大湾镇青坑鸡蓬水电站(以下简称“鸡蓬水电站”)、英德市大湾镇鸡蓬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鸡蓬村委会”)、麦汉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伟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龙大富委托代理人苏武,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豫林、周红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大富诉称,2013年5月16日由于暴雨导致大湾镇焦江流域田心至鸡蓬村委会约6-8公里沿河两岸遭受罕见特大山洪暴发。山洪暴发致使沿岸土地农作物遭到冲毁,部分房屋倒塌。原告向熊三桂、成继周、罗河清等人员调查后,证实鸡蓬水电站蓄水坝升高导致水位上升,且未及时开闸泄洪造成房屋倒塌。原告曾经劝止被告鸡蓬水电站的做法,被告谎称已经进行了勘测且合格。经调查,鸡蓬水电站没有相关报建备案(见熊三贵询问笔录)。后根据原英德县青坑水电所所长罗河清证实,“鸡蓬村旧水电站是由其负责设计施工,当时旧水电站的蓄水坝高度经对现场的勘测和测算是用尽了极限高度,如果再提高蓄水坝高度,上游房屋就会有被浸的危险。2013年5月16日鸡棚村委会下坡田村出现房屋被浸的主要原因是新水电站在原蓄水坝的基础上提高70多公分和该水电站没有及时排洪”(见罗河清询问笔录) 被告鸡蓬水电站建造的蓄水坝超出设计极限,且洪水暴涨时没有开闸排洪导致原告房屋倒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诉请: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60258元;二、判令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龙大富为证实其诉讼主张,特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一、(2015)粤清英德第000043号公证书,拟证明2013年5月16日英德市大湾镇鸡蓬村委会下坡田组遭受洪水灾害,部分房屋因水浸而倒塌;二、建设用地使用证,拟证明原告的房屋因水浸而倒塌;三、询问笔录3份,拟证明英德市大湾镇鸡蓬村委会下坡田组遭受洪水灾害的主要原因是新水电站升高了蓄水坝的高度及没有及时开闸排洪;四、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府【2011】111号文,拟证明原告的房屋是按该文第一条第4项的标准进行计算损失价值;五、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六、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人口信息查询和机构代码查询,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七、广东省英德市气象台开具的证明,拟证明2013年至2014年英德市大湾镇多次降雨量超出“5.16”灾害降雨量;八、图片一组,拟证明鸡蓬水电站增高蓄水坝及未开闸泄洪。
被告鸡蓬水电站、鸡蓬村委会、麦汉农辩称:一、被答辩人起诉主体不适格,将英德市大湾镇鸡蓬村民委员会、麦汉农列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二、被答辩人房屋倒塌纯属特大暴雨引发的洪涝灾害所致,与答辩人青坑鸡蓬水电站没有任何因果关系。1、据英德“三防办”统计,2013年5月15日8时至16日8时,英德市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此次山洪导致英德23个镇(街)不同程度受灾,灾情累计直接经济损失27141.5万元。2、据广东省水文局英德水文站出具的证明,2013年5月14日14时至5月16日10时,大湾上游普降暴雨,局部特大暴雨。洪水暴涨暴退,属当地罕见的山洪大爆发。此场大洪水直接引起水淹,导致被答辩人的房屋倒塌。3、下陂田村地处鸡蓬村地势低洼地段,蕉岗河附近的下陂田地势低,山洪在16日凌晨6时至近8时漫入村中泥砖房墙脚约50厘米,村中用泥浆、稻草整体灌浆成型的泥砖房受山洪浸泡,墙脚吸水,膨胀、松软造成32间泥砖房缓慢、逐步倒塌。4、在本次洪灾中,答辩人英德市大湾镇青坑鸡蓬水电站也被洪水淹进机房近1米,电站机器受损,停止发电3个多月,也同样是洪灾的受损者。三、答辩人鸡蓬水电站技改并没有加高蓄水坝和引水渠坝,排洪闸仅在电站维修时起到放空引水渠的作用,平时对泄洪毫无影响。大湾、英德、清远三级政府信访部门对于被答辩人所属下陂田村小组代表的上访答复或复查、复核,已明确本次房屋倒塌属特大山洪引发的自然灾害,与答辩人鸡蓬水电站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四、答辩人鸡蓬村委会协助大湾镇政府做好灾后复产等相关工作,协助倒塌房屋村民从保险公司理赔。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房屋倒塌完全是由于特大暴雨引发的山洪暴发的自然灾害所致,与答辩人大湾镇青坑鸡蓬水电站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被答辩人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鸡蓬水电站、鸡蓬村委会、麦汉农为证实其主张,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一、水电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力业务许可证》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认大湾镇青坑鸡蓬水电真产权的批复》、麦汉农身份证,拟证明被告鸡蓬水电站合法建设及经营管理;二、英德市三防办“《关于英德市2013年5.16洪水情况证明》、英德市气象局证明、广东省水文局英德水文站《关于英德市大湾镇2013年”5.16“洪水情况证明》及降雨量等值线图;下坡田村受灾图及电站洪水痕迹图,拟证明原告的房屋受灾倒塌纯属因为特大暴雨引发的洪涝灾害,与被告鸡蓬水电站没有因果关系;三、英德市编办《关于大湾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承担的职能说明》;大湾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关于英德市大湾镇青坑鸡蓬水电站坝高等情况说明》,拟证明大湾镇水利监管部门证明被告水电站技改没有加高蓄水坝和引水渠坝。四、四组2011年12月拍摄的技改前照片及技改后照片对比,拟证明技改前后对比图直接显示电站技改并没有加高蓄水坝和引水渠坝;五、大湾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答复;英德市政府信访复查办复查意见;清远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复核意见;大湾镇人民政府《鸡蓬村受灾较严重的下坡田组灾情处置情况汇报》,拟证明经过三级政府答复、复查和复核,下坡田村受灾属自然灾害,与被告水电站没有因果关系。同时,大湾镇党委政府在鸡蓬村委会协助下,在政策范围内全力支持做好该村的就在复产和重建工作。原告龙大富对于被告鸡蓬水电站、鸡蓬村委会、麦汉农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一、对于证据一的三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明内容有异议,鸡蓬水电站是鸡蓬村委会集体所有,承包给麦汉农,所以应当是鸡蓬村委会、鸡蓬水电站和麦汉农作为共同被告;二、对于”三防办“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大湾镇降雨量超过200mm的证明与被告以前的证明有差异,我方不予认可;英德市气象局的证明与”三防办“的证明关于大湾镇降雨量的多少相互矛盾;英德水文站的证明仅是对英德周边提出证明,该降雨量与本案无关;从等值线可以看出,该证据与前面两项证据有矛盾,我方对于该证据不予认可,对于大湾镇的降雨量应当以我方提交的证据为准。下坡田村受灾图并非我下坡田村的图像,是被告冒充我方的房屋拍照的,2013年5月17日拍摄的照片是陈桥联村的楼房,5月17日拍摄的照片、水电站的受淹图片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三、对于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说明,我方认为该证据与我方无关,对于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协调“一词模糊;对于泄洪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5月16日鸡蓬水电站的排洪闸没有打开,该技术服务中心的职能中对电站是否开闸泄洪不具有评价资质,对于三性不予认可。四、被告方加高蓄水坝为70公分,导致水流不畅,这两组照片的拍摄角度均是从蓄水坝外面进行拍照,如果从另一角度看可以看出明显加高70公分,我方认为其拍摄的角度不能与我方有关联性。第二组照片拍摄的技改前的桥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照片显示河道通畅,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河道通畅不能证明其没有加高蓄水坝,且没有开闸泄洪拍照,因此该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三组照片,对于水电站改造前引水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看出改造后蓄水坝的坝高增高。第四组图的拍摄角度无法看清引水渠坝是否加高,对于照片不予认可;五、对于维稳中心答复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英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的信访意见第六点提到大湾镇降雨量是94.7mm,当时记载情况与我方气象局所主张是一致的,所以我方认为大湾镇降雨量是94.7mm,我方请求法庭核实。上述四项与本案无关,该政府答复就是对于原告信访的答复,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为对于政府答复不满,才导致法律纠纷,因此上级政府的答复与本案无关。被告鸡蓬水电站、鸡蓬村委会、麦汉农对于原告龙大富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一、对于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客观性有异议,该新闻仅采访村民,没有采访电站及鸡蓬村委会;二、对于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关联性有异议;三、对于询问笔录的三性有异议,熊屋村及屋村小组长的笔录是道听途说;罗河清不是专业设计人员,没有资质,其用词”据说“可以证明没有相关依据;四、对于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府【2011】111号文三性均有异议;五、对于证据五、六无异议;七、对于补充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鸡蓬水电站未开闸泄洪及增高蓄水坝。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8时至16日8时,英德市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英德市大湾镇焦江流域田心至鸡蓬村委会沿河两岸水位上涨导致原告位于被告鸡蓬电站上游的泥砖瓦房受到水浸倒塌。原告以被告鸡蓬电站改建时超出原有设计权限,遇上洪水猛涨时没有及时开闸排洪导致原告的房屋倒塌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同意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为查明原告房屋倒塌的原因,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委托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房屋倒塌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5年8月18日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复函称“鉴定委托内容涉及房屋结构等方面的问题,已超出我院业务范围,因此我院无法承接贵单位该项鉴定委托”。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将该复函内容告知原、被告。另查明:被告鸡蓬水电站营业执照字号名称是“英德市大湾镇青坑鸡蓬水电站”,经营者姓名是“麦汉农”。产权人为英德市大湾镇青坑鸡蓬村民委员会。2011年6月14日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确认英德市大湾镇青坑鸡蓬水电站产权的批复》写明,“同意将位于大湾镇的青坑鸡蓬水电站确权给你村委会。(即鸡蓬村委会)该电站的水工建筑(包括厂房)、机电设备归你村委会所有”。
本院认为,原告龙大富起诉鸡蓬水电站、鸡蓬村民委员会、麦汉农在鸡蓬电站改建时超出原有设计权限,遇上洪水猛涨时没有及时开闸排洪导致原告的房屋倒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龙大富有向本院提交其房屋倒塌与被告电站改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证明原告的房屋倒塌与被告电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本院依法委托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进行司法鉴定,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复函本院表示无法鉴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龙大富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53.23元由原告龙大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伟雄
书记员:孔一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