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赵凯。委托代理人:李启浙。委托代理人:李霞。
赔偿义务机关: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赵云贤。委托代理人:臧远旭。委托代理人:刘勇。复议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于永生。赵凯因殴打虐待致伤申请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高密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高公赔决字(2015)002号国家赔偿决定及潍坊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潍公赔复决字(2015)00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凯以其已经与高密市公安局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凯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赵凯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