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劳务费600元,2、本案诉讼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永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永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永锋代理审判员:郭堃代理审判员:王军军
书记员:王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