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马坊镇。被申请人耿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耿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相互履行了全部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长孙昆鹏代理审判员:王军军
书记员:王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