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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德勤、刁海华等与张志胜、肥西县安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肥西执字第008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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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德勤,女,193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刁海华,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李晓虎,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李晓明,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张志胜,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肥西县安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宋中炳,经理。

变卖被执行人张志胜所有的挂户肥西县安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变型拖拉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