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传新,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被执行人合肥东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总经理。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东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帐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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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传新,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被执行人合肥东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总经理。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东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帐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