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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初字第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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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被申请人李某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永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李某某给付李某某13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相互履行了调解书所确认的全部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左峰

书记员:王军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