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某,男,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9月12日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4日因本案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勇、李双能,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解某某,男,2013年6月14日因本案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男,2013年6月8日因本案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彭勇,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玉红检刑诉(2013)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解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运输枪支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文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勇、李双能,被告人解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彭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二、本案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本案不应划分主、从犯。四、本案买卖的枪支是气枪,被告人岳某某等人对法律的认知模糊,主观恶性不深。综上所述,请法庭对被告人岳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其中一支枪是解某某帮江红买的,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二、被告人杨某某所触犯的非法运输枪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具有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向法庭请求本案中所扣押的车辆系被告人杨某某的合法财产,请法庭予以返还。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上述案件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户口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枪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物证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解某某、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运输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被告人岳某某、解某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杨某某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某、解某某、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某某、杨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本案涉及共同犯罪,在非法买卖枪支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岳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解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解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解某某、杨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不应划分主、从犯,及建议对被告人岳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并请求返还所扣押车辆的辩护意见,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岳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岳某某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给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给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解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随案移送黑色海马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牌号云LGXX**)及该车的行驶证一本、钥匙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雁人民陪审员:殷忠诚人民陪审员:刘家和
书记员:柴进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