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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泉兴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邵刑初字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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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泉兴,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6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6月9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泉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娟、叶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泉兴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人陈泉兴系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泉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当庭表示认罪,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系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且有犯罪前科,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可以减加一定量的基准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泉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泉兴退出的违法所得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林星荣人民陪审员:林永岩人民陪审员:鲁金虎

书记员:吴薇

引用法律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