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马坊镇。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马坊镇。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某表示同意。二、原告放弃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归被告所有,双方均表示同意。三、婚生女孩李某甲随原告生活,孩子抚养费原告自负,双方均表示同意。四、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费8000元,双方均表示同意。五、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六、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3)永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永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长孙昆鹏审判员:赵治国
书记员:王军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