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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何爱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昆刑执字第30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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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何爱平,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爱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一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10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八年七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604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年十月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3590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何爱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爱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遵守劳动纪律,注重安全文明,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被评为二○一一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爱平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爱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审判员:张红代理审判员:张作洲

书记员:尹卫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