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永民执字第0011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张某某,男,住咸阳市彩虹新区。被执行人焦某某,男,住永寿县渠子乡。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长孙昆鹏代理审判员:赵治国

书记员:王军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