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住咸阳市彩虹新区。被执行人焦某某,男,住永寿县渠子乡。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长孙昆鹏代理审判员:赵治国
书记员:王军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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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男,住咸阳市彩虹新区。被执行人焦某某,男,住永寿县渠子乡。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长孙昆鹏代理审判员:赵治国
书记员:王军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