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广梅与被执行人孙军荣、余昌民、王金锁、叶兴本、刘家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60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将案款自觉交本院,此案到此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长执字第50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方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李广梅与被执行人孙军荣、余昌民、王金锁、叶兴本、刘家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60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将案款自觉交本院,此案到此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长执字第50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方
书记员:李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